投資协定仲裁中补偿赔偿裁定的类型——尝试征收事例和非征收事例的重新分类

作者 玉田 大(冈山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08年6月 08-J-013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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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的目的在于,以近年国际投资协定仲裁中关于补偿(compensation)和赔偿(reparation)的仲裁判例为素材,阐明有关仲裁标准和测算方法的仲裁倾向。近年激增的有关投资协定仲裁判例(法律解释理论方面)的争论,容易倾向于实体法律基准(例如,征收、公正平等待遇义务、最惠国待遇义务、国民待遇义务),而决定投资仲裁成败的最重要因素是对补偿赔偿的测算结果,投资仲裁能否作为具有实效的解决方法发挥作用也依赖于这一点。此外,关于征收的合法性和征收与公正平等待遇义务的区别的实体法律方面的讨论,也归结于补偿和赔偿的测算基准能否区别开的问题。在此意义上,补偿赔偿的裁定程序在维护国际投资法的体系平衡方面担负着重要的作用。

  那么,关于个别案例的特殊情况具有重大影响的补偿赔偿裁定,是否可以引用一般性的适用基准呢?这个问题在以往围绕补偿赔偿金额测算基准的讨论中,下述两点作为前提得到了广泛的承认。第一,关于征收措施,“赔偿”金额高于“补偿”金额。第二,“征收”事例的赔偿金额高于“非征收”事例。本文的目的是重新探讨上述两项前提。第一,重新探讨补偿概念和赔偿概念的理论性区别的意义,指出二者测算方法和测算结果的同一性(I)。第二,指出征收事例和非征收事例的分类在补偿裁定方面未发挥作用,判例上将有无投资财产的整体损失作为决定性的划分基准(II)。根据上述研究,在提示投资协定仲裁中的补偿赔偿裁定的分类的基础上,导出政策性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