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与地区经济联合体的争议解决程序的竞争与协调——以法庭选择条款的比较和研究为中心

作者 川濑 刚志(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12月 07-J-050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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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国际争议解决程序的司法化现象在经济领域尤其显著,不仅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程序,现今不少地区贸易协定(RTA)的程序中也具备了与WTO类似的准司法程序。另一方面,RTA的实体性规则与WTO协定有相当程度的重复。在这种条件下,对同一纠纷案,由于涉及WTO和RTA双方的规则,有时还会涉及双方对解决争议程序的管辖权,因此有可能得出相互矛盾的判决。此外,令人忧虑的是,从长远来看,如果类似实体规范的不同解释积累起来,就有可能损坏WTO成立以来依靠一揽子承诺原则和争议解决程序一元化所维持的国际贸易秩序的一体性(integrity)。

  这种国际贸易法律秩序的“断裂化(fragmentation)”,特别是以包括诉求原因一致在内的争议同一性为前提的终审效力和禁止双重诉讼等,通过一般国际法的程序原则是无法进行协调的。因此RTA方面需要规定某些法庭调整。RTA关于法庭调整的措施大致分为,申诉国赋予首先受理该争议的法庭排他性管辖权的先受理法庭优先型;无论受理争议的先后顺序,以WTO或该RTA为优先的WTO优先型或RTA优先型;未规定法庭调整的无调整型。现行多数RTA采用的是无调整型,或者虽然规定了调整,但绝大多数采用先受理法庭优先型。

  但是,先受理法庭优先型在确定牵涉到WTO和RTA的争议的同一性方面存在困难,而且最终无法阻止WTO程序的进行而在实务上难以发挥作用。此外,无调整型不过是对开篇陈述的国际贸易法律管制上的“断裂化”置之不理。目前,考虑到WTO争议解决程序的实效性和损害WTO法律一体性的成本问题,WTO优先型的法庭选择条款是妥当的。

  在这一点上可以引为样板的是EC与智利协定的第189条,该条款的原则是,当争议涉及与WTO协定具有实质上同等的FTA义务时,则通过WTO解決。虽然这种方式不可否定地存在一定局限,但是作为日本今后缔结RTA时可以作为参考的协调方式而值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