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节能法的办公用建筑物的节能 判断标准管制措施的费效差分析与定量性政策评价

作者 戒能 一成(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10月 07-J-042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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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作为能源、环境问题的对策之一,日本国土交通省、经济产业省以节能法为依据制定了日本国内新建及大规模修缮的建筑物能源消耗效率的判断标准,并实行管制措施,对建筑商课以遵守该标准的义务。尽管该标准只是尽义务,没有罚则,但目前已实现了70%以上的遵守率,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没有定量测算该管制的费用和效益,仅停留在对达标率、节能量的评价上。

  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方法之一,本文将办公用建筑物作为研究对象,以建筑施工统计调查和综合能源统计等公开统计资料为基础,按照时间序列,对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办公用建筑物的建筑面积、能源消耗量、单位建筑面积的新建工程预算额等进行分析、估算,并通过对比判断标准规定出台前和出台后的不同样本的能源效率,对节能法的建筑物判断标准管制措施进行费效差分析,实行定量性政策评价。

  上述分析、估算的结果是,围绕该管制措施,以2~4%的折扣率换算成当前价值得出的费效差为负值,费用高于效益。1999年实施新标准管制措施以来,以年均约3000亿日元(折扣率3%)的费效差,减少了约9.5Mt-CO2的CO2,由此可以推定其费效比约为3.2万日元/ tCO2。另外,将1993年实施的第二次旧标准管制措施和新标准管制措施综合起来进行评价时,以年均约800亿日元(折扣率3%)的费效差,减少了约21.9Mt-CO2的CO2,其费效比约为0.37万日元/tCO2。

  我们改变该估算的前提值,进行灵敏度分析,结果发现,实质经济增长率变化时,费效比是稳定的,但能源价格变化、尤其是电力消费中插销式电源的消费等不受管制影响的比率设想和变化,费效比非常不稳定。这表明,今后应对办公用设施的能源消费状况进行详细的公共调查。而且不仅新建筑,对原有的建筑物,也应推行节能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