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贸易协定下关税自由化现状及其对明确GATT第24条规定的启示

作者 上野 麻子(顾问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9月 07-J-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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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对有关物品贸易的地区贸易协定,通过将符合WTO的相关现行规定及围绕该内容展开的争论与地区贸易协定中关税自由化的现状进行比较,分析今后应从哪个方向对地区贸易协定进行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之间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签署有关物品贸易的地区贸易协定时,按照GATT第24条,对于“实质上的所有贸易(substantially all the trade)”,应“在适当的期限内(within a reasonable length of time)”撤消(eliminated)关税等限制性通商规则,对于地区之外的国家,不得提高关税等贸易壁垒。但在明文上并没有明确“实质上的所有贸易”等定义。另外,在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地区贸易协定的授权条款中,只规定了以相互减少或相互撤消关税及非关税贸易措施为目的的约定,并没有课以GATT第24条那样的“实质上的所有贸易”和“在适当的期间内”撤消关税等要件。这种地区贸易协定在是否符合GATT的要件方面存在不明确的情况,而且WTO在对已签署的地区贸易协定进行审查方面发挥的作用也不够充分。另外,在对地区贸易协定的规定及规定的运用均不明确的情况下,实际上地区贸易协定仍在签署。为了避免无序乱签地区贸易协定的局面,人们已在WTO多哈回合的规则谈判中围绕有关地区贸易协定的规定进行讨论,但目前针对上述要件的探讨仍未达成集中意见。

  本文围绕地区贸易协定中关于关税的“实质上的所有贸易”及“适当的期间内”等地区内的要件,对迄今围绕WTO等的探讨进行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从已签署生效的主要地区贸易协定是否符合上述要件的角度,对地区贸易协定的关税自由化状况进行了验证。通过这种实证分析,可以考察地区贸易协定中关税自由化的实际情况对当前正在进行的、明确WTO谈判规则的讨论所产生的影响,为今后探讨WTO问题的方向性及切合实际的规定方案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