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环境条约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定位——以成为适用法的可能性为中心

作者 平 觉(大阪市立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4月 07-J-014
研究课题  
下载/链接

概要

  随着国际社会对地球环境保护的关注高涨,出现了大量的多边环境条约(multilateral environmental agreement: MEA)。为了限制对环境有害商品和濒危物种的国际贸易,清除促使环境破坏的经济驱动因素;或者为了确保遵守该MEA,促使当事方以外的国家加入,这些MEA中存在着当事国家有义务或者允许当事方国家动用贸易限制措施的内容。在某WTO成员国针对其他WTO成员国动用基于MEA的上述贸易限制措施的情况下,无论后者是否作为该MEA的当事国家,都可能出现该措施与WTO规定之间的适合性问题。关于依照MEA采取的贸易限制措施的WTO合法性,虽然迄今尚未出现援引WTO争端解决程序的事例,但今后随着这种贸易限制措施使用的增加,不能否认有发生这种争端事例的可能性。将"现有WTO规则与MEA规定的特定贸易义务之间的关系"的事项包含在多哈发展议程的磋商议题中的做法,有可能就是出于上述问题意识。然而,在类似争端实际付诸于WTO争端解决程序时,MEA在该程序中又会被赋予怎样的定位呢?专家组和上诉仲裁委员会到底能否按照MEA中的抵触规则和一般国际法中的抵触规则的顺序,优先适用MEA的规定,承认基于MEA的贸易限制措施与WTO规定之间的适合性呢?包括MEA在内的其他国际法到底能否成为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适用法律是极具争议性的问题。本稿通过对比持肯定观点的Pauwelyn理论和持否定观点的Trachtman理论,进行详细的分析,由此探讨在委托专家组和上诉仲裁委员会审议基于MEA的贸易限制措施的适合性问题时,MEA应当获得何种定位,特别是其成为适用法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