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地区经济一体化中反倾销措施适用的规则——针对通过横向比较引进规则的条件的考察

作者 川岛富士雄(名古屋大学研究生院国际开发研究科)
发表日期/编号 2006年8月 06-J-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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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就在不同地区经济一体化中反倾销(AD)措施的适用,通过对所采用规则的横向比较来考察适用这些规则的条件。各类地区的经济一体化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废除AD措施的类型,如欧洲共同体(EC)、欧洲经济区(EEA)、澳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ANZCERTA)、加拿大-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以及欧洲自由贸易联盟-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等;第二种是采用超越WTO、AD协定之外的实体性规则(WTO plus)的类型,如新加坡-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新加坡-约旦自由贸易协定等;第三种是不采取任何WTO plus措施的类型,如最近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等。参照关于倾销成立条件和反倾销措施存在意义的理论对这些地区经济共同体的经验进行分析,发现废除AD措施的必要条件有以下三项。第一是要通过实现自由贸易消除官方的市场分割;第二是通过竞争法协调消除民间的市场分割;第三是通过竞争法的可替代性规则以及合作执行来处理倾销问题。如果能够做到这些,就可以更顺利地废除反倾销规则。从这个意义上来讲,能否废除AD措施为地区经济一体化中“显示市场整合性的指标”。此外,关于AD措施,作为采用WTO plus的条件,有当事国在就WTO、AD措施规则谈判等形成先例的过程中存在共同利益,在当事国之间不存在只有一方对另一方采用AD措施的不平衡的情况等。这些知识对于在WTO、AD规则谈判中取得进展,以及对日本今后为缔结自由贸易协定和经济合作协定等进行实际谈判能够提供一定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