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执行问题——机制方面的原因和针对改善的建议

作者 川濑刚志(RIETI教职研究员、大阪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研究科)
发表日期/编号 2006年3月 06-J-023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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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WTO争端解决机制司法制度化的结果是,在司法的实效性控制波及到国际贸易领域的另一方面,以具有复杂政治背景的重要案例为核心,对违法行为的纠正停滞不前、终止减让(所谓的抵制措施)的相互交锋及违法手段的长期维持和搁置,在以美国和欧盟等主要成员为中心的国家中出现。这种履行的问题虽然并不意味着WTO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不健全,但是主要成员国对DSB劝告重复多次地忽视,长期下去将危害到作为争议解决论坛的WTO的正当性。

  川濑刚志、荒木一郎(2005年)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多角度的探讨,并对其法律及事实上的多种原因进行了例证。结果明确显示,仅就争端解决机制方面的原因而言,专家组、上诉机构对协定解释的妥当性、劝告的明确程度、制定的终止减让的规模等诱发了执行问题,其解决需要对现行机制进行修订。

  将结果对照遵守理论进行整理,总之,WTO成员国不履行的主要原因,并存着两个侧面,即以合理选择为前提的执行能力的欠缺和被申诉国对WTO判决的规范性认识的欠缺,两方面进行的机制上的修订将使劝告的履行得到改善。但是,多哈回合关于DSU修订的磋商中,充分关注履行问题的建议未必很多,也没有进一步达成一致的预期。

  因此,以现行机制下可行的“软性”方法取代DSU修订,逐步进行履行的改善,不仅是现实的,而且是最受欢迎的。这些政策之中包括:从强化执行能力方面,实施更加注重质的终止减让;从规范的方面,具备履行意识的专家组、上诉机构对诉讼经济和特定劝告履行权力的酌情行使及政治性综合体DSB对专家组、上诉机构报告书审阅的加强等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