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入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的存续期间和债务结构

作者 胥 鹏(RIETI教职研究员/法政大学经济学系)、鹤田大辅(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CRD)
发表日期/编号 2006年2月 06-J-009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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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本论文是经济产业研究所“企业金融研究会”研究项目成果的一部分。该研究会的研究成果的全貌和各论文的定位请参照此处(日文)。)

概要

  本稿运用2001年由经济产业省和中小企业厅共同建立的信用风险数据库(CRD)中的大量微观数据,对持续资不抵债并且陷入经常性亏损的中小企业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前所能存续期间的决定因素进行分析。特别着眼于中小企业的债务结构,阐明企业间信用和银行贷款比率及其变动对进入法定破产程序时机所施加的影响。本稿的分析结果如下。首先,应付账款占债务总额的比率会提高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陷入法定破产程序的概率。此外,在进入法定破产的数年之前企业间信用往往出现大幅度减少的趋势。并且,企业间信用的减少幅度越大,企业由经营不善直至进入法定破产程序前的存续期间就越短,而银行贷款的比率及其变动对存续期间没有影响。上述分析结果将企业间信用的特征归纳如下。第一,一旦借款企业陷入破产,企业间信用作为无担保债权将使提供信用企业的蒙受更为巨大的损失,因而与作为担保债权人的银行相比,提供企业信用的企业具有事前更加迅速地获得企业信用资料的动机。第二,由于借款企业与其他同行之间存在网络,与银行相比,提供企业信用的企业能够以低成本迅速获得债务人企业的信用资料。第三,一般来说借款企业数量较多,债权人企业间难以就维持余额和放弃债券等进行私下协商。在债务结构以外,越是总资产周转率、经营利润率等企业基本状况相对优良的企业,越能够长期存续。企业盈利能力对骨干企业的效果愈加强烈。此外,固定资产比率高和速动比率高的企业的存续概率越高,存续期间也越长。另一方面,企业规模大、付息债务利率和应付票据占企业间信用的比率等越高的企业的存续概率越低,存续期间也越短。最后得到确认的是,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由于享受了信用担保、特别信用担保制度等中断经营企业重生支援政策,其效果是短期的存续概率较高且存续时期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