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刘利刚(RIETI前高级研究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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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编号 | 2005年9月 No.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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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中国在2001年末加入WTO时签署了“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根据该协定,中国必须在2006年末完全实现对该协定承诺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通常伴随着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市场和国外资本的流入,因而当然会使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内金融及资本项目自由化的过程复杂化。于是能够建立如下的假设,即金融贸易自由化下的外资银行市场准入将加速国内金融及资本项目的自由化,结果尤其导致对国际资本流入流出的管制逐渐失效,导致资本项目事实上的全面自由化。本稿明确了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是否事实上促进了外资银行在人民币金融业务方面的准入,以及其是否加速了中国国内金融业及资本项目自由化;另外特别着重研究了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否对向新兴经济国家的银行融资具有促进作用。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所占的市场地位相对较低。其资产总规模仅为内资银行的1.4%。但是外资银行在中国国内发放贷款的60%以上是美元贷款,贷款资金则大部分依赖于向总行的借款。这些来自海外总行的借款是外资银行可能影响中国对外资本往来的最重要的渠道之一。
此外,外资银行的准入正在促进利率自由化、废除准入壁垒、调整业务范围、减少国家对金融领域的干预等方面的自由化和改革,并已经开始施加影响。例如,由于外资银行人民币存款的基数较小,所以1998年以来一直积极参与银行间市场的交易,当深圳银行业协会规定银行间市场对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贷款利率不应低于平均贷款利率水平的80%时,外资银行积极地从不存在上述非竞争性规则的上海市场进行资金拆入,结果是,深圳银行业协会的规定遭到了废除。
进而,凭借在中国设立的外资银行之手,的确增加了国际性资本流动的渠道,由此中国限制资本流动的政策就出现了更多的漏洞。在向中国提供短期银行贷款中介方面,外资银行已经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中国的短期借款从1999年末的约200亿美元迅速增长到2004年的380亿美元的原因之一就是外资银行进行的LIBOR(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和中国的6个月以下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之间的套利交易。以此为契机,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4年6月发布规定要求外资银行和内资银行均应将短期对外债务余额限制在经营资本额的5倍以下。
就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经济国家的资本流动的影响,特别对其是否会促进向上述国家的银行融资,本稿还显示了运用引力模型进行的分析。其结果显示,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对来自国外的银行融资的促进效果是不同的。即采用相同分析方法的结果,中国出现了国外银行融资增加的效果,而在拉丁美洲各国、东盟各国和韩国却几乎没有效果。
正如上述分析阐述的那样,中国的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了国内迅速实现金融自由化的诱因。外资银行的规模虽然仍较小,但是通过分行和总行间的资本转移以及国内和海外市场间的交易往来,已经对中国的资本流入流出施加着巨大的影响。今后,随着准入壁垒的进一步降低,外资银行总资产规模的扩大,外资银行在资本转移中发挥中介职能的重要性将会进一步增强。
另外,由于产生了更多的资本流动,就会存在损害现有资本管制体制有效性的担忧。在固定汇率制度下,如果进行大规模的全球性套利交易,就会使国内外的利差消失,从而使一国最终无法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在扩大资本流动自由度的同时旨在维持独立的金融政策的话,就必须建立更为灵活的汇率体制。在中国,由于金融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将会加快,其将使国际资本的流入流出呈现活跃化,将来不仅会危及中国的资本管制体制,资本项目自由化的步伐的加快也将超出预期。2007年以后预计外资银行的市场地位将大幅增强,因而我认为,预见未来国际性资本流动扩大趋势,从现在开始向灵活的外汇汇率体制的转换才是与中国利益相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