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规本身”案件中的WTO争端解决履行制度的作用——以美国的事例为中心

作者 川濑刚志 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5年3月 05-J-005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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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WTO争端解决手续因其实效性而获得较高的评价,然而,近来争端解决机构对违反协定行为提出的改正劝告得不到履行、或被拖延履行的倾向日趋明显。这种问题尤其多见在美国的“法规本身”案件,即国内法令本身违反WTO协定的案件中。这些案件中包括许多日本对美国胜诉了的案件,履行问题成为危急的通商政策课题。如果以利益诱导型、委员会直线领导的美国议会政治为前提,那么,我们希望能够建立这样一种结构,使服从争端解决方案履行确保手续能让议会迅速履行DSB劝告。
  然而,现行DSU与其在“法规本身”案件中的运用却未必有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第一,在决定履行期限之际,被申诉国在履行方法的选择方面有相当大的酌情处理的自由,以妥当的履行为前提设定尽可能短的RPT无法得到保证。第二,引进金钱赔偿对国民增加了广而不重的财政负担,另一方面,继续违反行为能够为特定利益集团谋求方便,这就与对DSB劝告履行的压力的回避相联系起来了。第三,根据现行惯例,让步停止(对抗措施)是以排除萎缩效果之后的实际损失为基础进行无效化与侵害水准计算的,因此,对于适用事例较少的WTO协定违反法令,取缔上述行为的充足金额的让步停止无法得到承认。
  对于上述的问题点,一部分可以通过改变对现行规定的运用应对,但是,如让步停止的理想状态之类的特别事项则必须对协定进行修改。然而,多哈回合DSU修正谈判中提出的各项提议,也尚未得到充分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