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奥林巴斯和大王制纸事件思考日本企业治理的未来

日期 2012年1月18日
演讲者兼主持人 宫岛英昭(RIETI教职研究员、早稻田大学商学学术院教授)
评论员 田中亘(东京大学社会科学研究所 副教授)/斋藤卓尔(京都产业大学经济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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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奥林巴斯和大王制纸事件成为重新探讨日本企业治理的重要转折点,特别是奥林巴斯,曾经被认为企业治理非常先进,因此产生的冲击很大,促进了对发挥公司外董事、审计法人以及资本市场参与人的作用的重新探讨。正值此时,最近法制审议会公司法制分会提出了关于修改公司法制的草案,未来的企业治理制度设计进入了重要阶段。

  本次BBL讨论会以奥林巴斯和大王制纸事件为题材,探讨日本企业治理的未来。首先由宫岛先生报告了两个事件的国际和历史特征、发生事件的结构和事件对日本企业治理的意义等。对此,参与公司法修改草案讨论的田中亘先生从法律方面,一直从事董事制度改革和家族企业实证研究的斋藤卓尔先生从组织和经济方面进行了评论。

摘要

日本企业的多样化:混合化与企业治理改革

<混合化:三个企业群>

宫岛英昭  在思考企业治理时,首先应意识到日本企业的多样化。使用以企业特性为变量的集群分析法,对2002年的日本企业分布进行分类的结果,出现了三个企业群。第一个企业群称为“混合类型Ⅰ”,在与外部关系方面虽然以市场为基础,但是在与内部关系方面,董事会依然以内部人员为主。第二个企业群是新兴企业,这个群体的显著特点是雇用习惯与过去不同,但是在筹集资金和持股结构方面,采取人际关系的体制,因此称为“混合类型Ⅱ”。与这两种相比,第三个企业群的类型是维持以往的特点,称之为“传统日本企业”。

<改革企业治理的视点:课题的多样化与制度改革效果的非对称性>

  在思考日本企业时,有必要思考分别解决各类型企业课题的企业治理体制。对于混合类型Ⅰ那样的企业群,应为构建新商业模式积极支出研发费用,利用并购实现增长。此外,经营权稳定机制以及业务单位的分权控制也是重要课题。

  与此相比,对于混合类型Ⅱ的新兴企业来说,企业各自治理上的大问题是在维持创业者的裁量权和积极性的同时,防止经营决策人或创业者独断专行。对于第三个类型的日本传统企业群,虽然拥有稳定的资金,但是采取减少自由现金流的财务政策已经成为重大课题。

  在思考企业治理时应注意两点,第一是制度改革的效果可能是非对称的。随着类型的分化,治理结构的改革可能对各种类型的企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一点需要考虑。第二是经济制度的相互关联性。即使只改变一处制度,也可能由于无法维持与其他制度的统一性,造成整个体系的效率下降。

奥林巴斯和大王制纸事件引发的思考

<丑闻的两种类型>

  研究企业丑闻的“The Theory of Corporate Scandals”一书的作者Coffee把丑闻分为两种类型,一个是美国的安然公司(ENRON)和世界通讯公司(WorldCom)类型。这是在机构投资者为持股结构的核心较为分散的国家,与股价联动的报酬体系占统治地位的情况。对于经营决策者来说,会成为利用结算提升股价,欺瞒造假的诱因。在这些丑闻事件的背后,存在着审计员、审计法人和分析人员等市场监督者对大量发生欺瞒造假没有发挥功能的情况。

  另一个是以意大利帕玛拉特(Parmalat)食品公司为代表的类型。在家族作为主要股东的金字塔结构企业较多的国家会发生所谓欧洲型的丑闻。这种类型表现为主要股东通过子公司直接夺取财富,资产负债表造假,以此保护主要股东的利益。在这里,能够作为监督者发挥重要作用的是银行及其他具有一定利害关系的股东群体。

<大王制纸事件>

  大王制纸事件是典型的欧洲型,创业者家族持有能够掌握公司统治权的股份,而且形成了长期雇用的体制。大王制纸是内需型企业,资产时价总额约为1000亿日元,拥有稳定的收益。负债比例不太高,特点是机构投资者比例非常低,只有近10%(海外投资者约3%,国内投资者约7%)。有20多名董事,却几乎没有公司外董事。

  与大王制纸事件相关的审计法人没有发挥功能,而且可以说,如果有公司外董事,就有可能能够防止经营决策人向子公司要求无担保无利息借款的事态。此外这一事件还表明,要想阻止总公司经营决策人要求子公司董事共享利益等事态,就需要总公司股东对子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奥林巴斯事件>

  在奥林巴斯事件中,为保全公司和保护自身是主要目的,可以说这一点具有日本固有的特征。根据2006年的数据,奥林巴斯是资产时价总额超过1万亿日元的大企业。此外,欺瞒造假之前的资本收益率(ROA)等数值也很高,特别是海外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1999年为20%,2004年增加到37%。日本国内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约占40—45%,个人投资者占10—15%。减少董事会人数,聘请三名公司外董事,这一点表明奥林巴斯是一家很现代化的企业。

  关于奥林巴斯事件的发生,可以指出引发事件的下述四个条件。第一个是奥林巴斯的财务独立于银行;第二个是拥有收益性很高的产品(内窥镜),因而有能力支付维持欺瞒造假的成本;第三个条件与2006年至2008年的并购损失有关,被技术专业出身者垄断的董事会成员可能缺乏评估并购案件的能力;第四个条件是由于日本企业选任经营决策人时有前任指定继任人的习惯,形成了人才配置结构不能发挥公司内部相互监督的作用。

  这个事件显示出的问题可以举出下述几点。第一点是选任经营决策人的体制问题非常重要;第二点是公司外董事没有发挥功能,突显出公司外董事的独立性、评估能力和专业化的问题。第三点是有必要思考审计法人是否充分发挥了功能;还有第四点,可以说这个事件表明要让资本市场发挥把关功能,必须思考扩大信息公开范围等问题。

公司法的修订

  我认为,规定公司有聘用公司外董事的义务,从结论上来说是有益的。在多达3500家的日本上市企业中,无论是传统的日本企业还是新兴企业,在聘用公司外董事方面大多迟迟没有进展,这已经成为严重的问题。对龙头企业规定聘用外部董事的义务确实需要成本,但是从日本的整个企业体制来考虑,可以肯定利大于弊。

  另一方面,关于公司是否选择设立审计监督委员会,公司法有必要表明对于机构投资者来说,公司作出选择的机制是否易懂,以及重新提供选择的机会,对于企业来说有什么价值。

公司外董事的选任和机构投资者:作用与局限性

  把东京证券交易所一部上市企业的资产市值分为五个等级,观察每个等级的外国人单纯平均持股比例和机构投资者的单纯平均持股比例可以发现,在名列前300家公司中,外国人占30%,外国和日本机构投资者占50%左右。但是在名列倒数前300家公司中,外国人持股比例不足5%,外国和日本机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也只有大约10%。

  如果修订公司法,规定聘请公司外董事的义务,那么怎样选任公司外董事及其担保将成为问题。在排名靠前的企业,机构投资者的抛售(Exit)和表决权(Voice)制度已经逐渐固定下来,他们作为公司外董事成为具有独立专业性的评估主体的条件已经形成。

  与此相比,传统的日本企业和新兴企业,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为20—30%的企业有限,无法期待他们的Exit和Voice对选任董事或进行适当的监督发挥作用。另外,在法律问题方面,在公司外董事的独立条件的构成方法上,存在着如何调整独立性和专业性之间矛盾的问题。

评论

田中先生:
  以往设立审计董事的公司从两个方面受到了批评。一个批评是审计董事虽然有监督权,但是在董事会没有表决权,因此无法充分发挥监督功能。另一个批评是,如果按照投资者的要求增加公司外董事时,在本来已有两名公司外审计董事的基础上,再增加公司外董事,进一步增加了负担。

  此次修订公司法旨在同时解决这两个问题,通过把迄今审计董事担负的职责转交给作为审计监督委员的董事,使该审计监督委员既保持作为董事的权限,又拥有与审计董事相同的权限。而且由于取消了选任公司外审计董事的负担,因此比较容易聘请公司外董事。修订公司法还有一个意图,就是迄今担任公司外审计董事的人,如果人选合适,还可以受聘担任公司外董事。

  另外,关于此次企业丑闻,我认为,即便聘请了公司外董事,也很难防止这类事件。如果最高经营者参与了丑闻,即使提高其他董事的独立性也无法防止。这是因为,公司外董事的独立性越高,与该公司的关联也越少,事先无法得到相关信息,很难发现丑闻。这是一种无法两全的悖论。而且,无欺瞒造假的状态无法通过市场规则来实现,而是市场规则发挥作用的前提。也就是说,机构投资者即使想要发挥规则的作用,但如果不知道作为依据的财务报表的真假,就无法作出评判。因此,关于这样的问题,正确地实施(强制)法律责任的规则是非常重要的。

斋藤先生:
  简单补充说明一下家族企业和公司外董事的问题。

  企业治理之所以必要,有两个理由,第一个理由是高管和股东的利害关系不同;第二个理由是信息的非对称性。另外,在日本常见的具体利害关系对立有三种类型,第一种是“工薪高管与分散股东”的对立;第二和第三种类型是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对立,分为两种形式,即“创业者家族与一般股东”的对立、“总公司和子公司上市”的问题。

  在截至2011年底在东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中,对金融机构以外的1500家公司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由所谓工薪总经理经营管理的股份分散型企业约占43%,创业者或创业者家族出身者出任总经理或董事长进行经营管理的企业约占34%。此外,有五分之一的上市企业,创业者或创业者家族持有约20%的股份,并参与经营管理。在股份分散型企业中,聘任公司外董事的企业占57%左右,而在创业者经营管理的企业中只有36.5%,在世袭企业中只有40%左右,家族企业低于一般企业。

  家族企业的特点是经营决策者拥有极强的权力,这一方面可以理解为强势的领导能力,但内部欠缺透明也是不争的事实。因此,家族企业容易受到怀疑,率先公开信息,不断推进治理改革就变得格外重要。

  要想有效发挥公司外董事的功能,重要的是建立向公司外董事传递信息的体制,公司外董事自身也必须咀嚼和消化获得的信息。此外,公司外董事最重要的作用是对经营决策人定期进行评判,作为上市企业,定期接受来自外部的客观评判是理所当然的。

日本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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