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产品环境监管(RoHS、REACH等)的未来展望——企业行为与决策机制的变化

日期 2009年1月21日
演讲者 平冢敦之(经济产业省经济产业政策局企业行动课企划官,原欧洲日企商会(JBCE)事务局局长)
主持人 山田正人(RIETI总务部副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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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洲监管也成为对全球性供应链的监管

平冢敦之的照片  欧洲的产品环境监管实质上正在成为全球性监管。各个企业的应对措施有所不同,由于对监管的理解不同,应对措施的重点也有相当大的区别。

  今天主要讲两点:(1)欧洲与日本监管方式的不同;(2)监管与企业行为的关系。

  欧洲日企商会(JBCE)是日本企业在欧洲进行院外活动的组织,有来自所有产业的60多家企业参加。在欧洲不像美国的院外活动那样直接向决策者做工作,而是成立全产业界的联合组织来传递意见。而且,为了不造成"政府活动"、"干涉内政"的印象,其活动与经济产业省明确分开。在欧洲,在政府间谈判以外的地方非常重视与NGO和产业界的联手行动。

REACH监管与日本企业的应对

  欧洲的产品环境监管REACH是规定企业义务的制度,要求对已有或新型化学物质进行登记,并向消费者公开信息。关于执行状况和判断标准有很多不明确的部分,企业需要弄清这些部分以便采取措施,这对产业界来说是颇为头痛的问题。包括欧盟委员会的有关人员在内都提出意见认为"要求过高","实际上无法执行"。

  在公开信息方面,为欧洲内部企业的信息传递设置了IT基础设施,并为中小供应商设立了帮助机构,但是欧洲以外的企业被排除在制度之外,非常不利。进口产品的企业,即组装厂商最终需要对信息传递负全部证明责任。日本企业采购零部件的中国或东南亚没有REACH的支持,IT基础设施也必须自费建立。有意见认为"根本无法遵守",我认为不能从一开始就期待得100分,只要从能做的地方着手就行。

  零部件数量多的大型机器(船舶、铁路车辆、飞机、建筑机械、车床等)确实"在成本上不可能对供应链逐个调查",不过即使这样也应考虑"在本行业中争取最好","今年虽然只得10分,明年争取25分",以长远观点看待。日本企业往往有"现在马上"就做的倾向,那样一来就得自费准备全部系统。即使为了避免这种成本,也需要企业间横向联合来应对监管。

  产业界经常采取的对策有∶"没有科学根据的监管不合理"、"经常与欧洲的行业组织进行联系,没问题"、"希望向当局确认怎么处理本公司的产品"、"希望监管方制定指导方针"、"我方将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等,但是这些全是错误的。例如"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近似于买下全部赛马彩票的行为,是不合算的做法。很多日本企业是这种做法,但欧洲企业却与此相反,采取"以最低限度的成本严格紧缩的对策"。

  REACH虽说是地区内监管,但由于对零部件的设计和采购也产生影响,所以事实上成为对全球性供应链的监管。当初在日本也有过向欧洲出口和向欧洲以外地区出口的产品分别制造的讨论,但是由于零部件的采购渠道很复杂,而且世界各地都开始引进与RoHS相同的监管,结果日本也引进了非常类似监管。我后面还会讲到,尤其是对于组装厂商来说,供应链管理很难,需要根据特殊的监管环境和企业竞争来判断如何经营。

欧洲监管的政治背景

  与一直走地方分权道路的日本不同,在欧洲历史上,欧盟成员国政府的理事会向中央政府(欧盟委员会)转让了权限。在整体上,不仅环境监管,货币、财政、关税等所有方面都把权力交给了欧盟委员会,在这个过程中,欧洲议会也形成了扩充权力的趋势。

  欧洲议会不分选区,表面上是"不为选区和国家的利益进行活动",实际上活动的"党派色彩"很强。最近出现了强化权限的趋势,例如,以前没有贸易谈判的权限,只能提出抗议和做出决议,几年后得到了外交权限(依照共同决定制度进行咨询)。欧盟委员会设有企业总局和环境总局,由于巴罗佐主席重视强化产业竞争力,环境监管有些封顶趋向。另一方面,欧盟成员国政府,特别是北欧各国经常与欧盟委员会对立。

  关于欧洲的REACH,虽然欧盟委员会握有制定规则的权限,但执行权限正在逐渐向欧洲化学品管理署 (ECHA)转移。关于REACH的讨论,比起监管内容,在调整欧盟成员国与欧盟委员会之间的权限关系上花费了更多的时间。围绕向欧盟委员会转让权限问题,欧盟委员会与各国政府进行了展开了争夺赛。

  引进产品环境监管需要非常长期的手续。在围绕指令手续的官司中,欧盟委员会败诉的结果,欧洲议会得到了否决权等,指令手续被修改,同时,欧盟委员会的裁量权被大幅度缩减,对欧盟成员国的提议变得非常谨慎。环境监管的定位也变得困难,REACH等冠以Regulation名称的监管,一律由欧盟委员会决定和执行,而Directive则需要各国立法,实施也成为各国的责任。另外,还有意见认为,在Directive下面有阿姆斯特丹条约规定的Legal Basis (法律根据),规则的目的在于保护环境还是调节市场,制定方式不同,欧盟委员会的统制也不同。这些规则左右着实施监管的方式,需要予以关注。

监管文化的特殊性

  在欧洲,存在着"预防原则"和"新措施"这两种思考方法,对欧洲以外的企业来说,两个都会构成压力。例如前者对纳米粒子监管的提议,认为"是否危险的证明责任在销售方和产业界一方"。后者认为,监管框架由中央政府决定,细节由各国根据行业界的标准进行解释。RoHS的指令修改案中也写进了向新措施的转变,因而使行政方面的裁量权增大,同时,产业一方也有必要自己对监管做出解释。REACH有两种产业界指导方针,两种都具有政治含意,既有与监管当局相矛盾的部分,也有供应链的上游和下游互相争夺的部分。另外,电机电子业界的产品种类繁多,现状很难理顺。

  政治形势的变化也对监管的方式产生影响。2004年改选以后,欧洲议会出现左倾化动向,以中间派为主导的各国政府的提案变得难以通过。而且,欧盟委员会在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为对象的机构诉讼中败诉,由此导致了欧盟委员会的裁量权缩减,指令手续被修改。欧洲议会与日美不同,议员没有立法权,因此,一方面,新的监管提案处于停滞状态。另一方面,正在向强化的方向修改现有的监管。两极分化或者各监管对策间的差别越来越显著。

企业竞争的背景

  发生企业竞争的背景之一是监管不透明。政治上不透明的一个事例是日程迟延。例如,2005年7月制定的RoHS监管规则,免除等粒子电视适用的审查迟延了将近半年。当时正赶上世界杯足球赛期间,不少企业唯恐失去机会,决定完全无铅化。此外,预防原则和新措施中不明确的部分也很多,有些企业为保安全采取了比较严格的对策。进而由于修改RoHS的时机确定不下来,在研究开发上很难搞清楚。关于企业信息披露制度,监管物质一年只确定几十件,各企业的公开范围存在千差万别。

  政府对竞争政策的态度也有差别,环境总局优先环保,企业总局存在避免技术间差异的倾向。由于竞争总局肯定率先者的利益,因此难以发生企业联手采取对策的趋势。另外,还存在不是在产品层面,而是在零部件层面和材料层面有无替代技术左右监管的倾向。在执行层面也有竞争,对于消费者高度关心的B2C产品,倾向于非常严格地执行监管规则。

  各国在发生事故或故障时的对策也不相同。例如在英国,只要履行了手续就可以酌情从轻处理,但是在荷兰则立即回收。在REACH提供信息的方面,也可以预想到企业间的竞争。然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的是,组装厂商的总经理等高层人员对环境目标的承诺。在欧洲,鉴于过去的过度竞争,开始出现了对监管联手采取对策,共享信息的动向。

将来的担心

  企业竞争抬高监管的状况正在发生,这种倾向预计今后将进一步显著。特别是RoHS,由于是在材料层面进行判断,所以组装厂商需要掌握供应链的全部情况,以做出正确的经营判断。

  在WTO多哈回合上,欧盟对"贸易与环境"只引进了非常有限的监管,但是通过RoHS和REACH等,正在成功地将地区内的监管变成实质上的世界规则。一边倡导"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社会向全世界扩展",一边通过外交推进Regulatory Coordination的欧洲,在2009年下半年将面临议会改选和理事会成员换届,无论其结果如何,现有的监管预计将向强化的方向修改。

BBL论坛照片

答疑

问:

  日本企业是各个企业单独进行系统的院外活动吗?韩国和中国等亚洲各国有什么动向?

答:

  日本企业驻外机构的资源非常有限,还有英语能力不足的问题,所以企业不独自进行院外活动,基本上是行业界一起进行院外活动。作为例外,作为日本企业首次加入欧洲工业协会(ACEA、欧洲汽车工业协会)的丰田汽车公司,一边与日本汽车工业会(JAMA)保持着一定距离,一边独自展开院外活动。索尼也同样,企业活动已经当地化。这些公司与其说是日本企业,不如说是作为欧洲企业进行院外活动,因此可以认为,关于从行业界组织"毕业"的讨论也会出现。

  韩国电机制造商虽然只有两家,但是行业界活动也不协调,院外活动组织与很多行业界组织分离,令人觉得无论以行业界为单位还是以企业为单位,都没能调整好。韩国总部对三星公司进行管理不成功,好像完全委托给了欧洲法人。

  中国给人的印象是几乎没有进行院外活动。听说在保加利亚有代理中国产业界利益的工业协会,不过整体上好像遇到困难。有些企业以不进行院外活动为前提,一律不使用被禁物质,以这种形式贯彻遵纪守法,对供应链进行严格管理。

问:

  在日美欧三者中,感觉欧洲对环境的监管特别严格,这是因为环保意识强呢?还是为了抑制化学制造商占优势的德国等的活动呢?或者是欧盟出于在国际竞争中取胜的长期战略观点,提出了这种监管?

答:

  关于REACH,在中小缝隙(NICHE)企业较多这一点上,德国与日本同样不利。不过在德国,有很多企业反过来以此作为加强竞争力的机会。据传拜耳(Bayer)、辉瑞(Pfizer)等化学制造商充分利用庞大的数据和知识信息,为遵守环境监管法规提供必要的知识产权,开展咨询服务,从而找到了范围广泛的商机。

  为什么建立了现在这样的环境监管制度呢?之所以引进了在经济合理性的范畴内无法完全解释的化学物质监管制度,我认为受NGO和北欧的影响很大。NGO相关人员中有很多高学历的人,他们把环境友好型的北欧式生活作为理想。欧盟委员会也可以说有不切实际的倾向,给人印象是与地区内的统一一样,环境监管也在依照官僚主导的思想来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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