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补助、税制的一元化:保险还是全民年金?

日期 2008年4月22日
演讲者 田中秀明 (一桥大学经济研究所副教授)
评论员、主持人 鹤光太郎 (RIETI高级研究员)

摘要

割裂导致效率低下

  让我先介绍一下关于年金的基础数据。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2000年的统计,日本的年金支出公私总和约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近12%,这一比例绝不算少。与劳动年龄阶层相比,日本的老年人(65岁以上)相对收入所占的比例超过了OECD平均水平,达到84.3%,从平均来看可以说日本的老年人非常富有。但是,日本老年人的贫困率为21.0%,尽管这一数字是否妥当还有讨论的余地,但与其他加盟OECD的国家相比,这一比例也偏高。

  在加拿大,与劳动年龄阶层相比,老年人相对收入所占的比例与日本差别不大,年金支出大约占国民生产总值(GDP)的9%,而且加拿大的老年人贫困率比瑞典还低,控制在4.3%。考虑到日本与加拿大的老龄化之间存在的差异,可以说年金支出差别不大。然而,在保障晚年收入方面,日本的表现并不太好。这是因为在日本的年金制度中,年金与生活保障之间、年金与税制之间出现了割裂,从而造成了非效率性。

各自独立的日本年金制度

  在解释日本的年金制度时经常使用这样的图形,在国民年金(基础年金)上叠加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不过我认为这样的图形未能反映实际情况,给人造成误解。实际情况是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各自独立,在这些制度之间,保险费的负担方法和发放原则各不相同,各制度间的差别甚至超过了“水油分离”的程度。

  极端一点说,基础年金是为防止国民年金出现财政破产而建立的制度。我认为“由全体国民支撑”的想法本身是正确的。但是,如果“由大家共同支撑”的话,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都应该以相同的基准支撑。然而,无论年收入是1亿日元还是200万日元,这一制度与收入高低无关,一律要求每月负担国民年金大约14000日元。虽说引进了分层次保险费,但我想世界上还没有如此递减性公共制度。此外,工薪阶层缴纳的15%这一数字是与按收入比例负担的保险费部分,因此也不清楚实际为基础年金部分支付了多少。连负担额都不清楚的制度能够称为保险吗?

就业流动化与基础年金的负担

  最近10年以来,就业出现了流动化趋势,非正式就业增加了60%。随着这一现象的出现,加入国民年金的人员中,计时劳动者所占的比例增加。此外,被保险人中有40%根本不缴纳保险费、或者只缴纳部分保险费,出现了空洞化问题。在这样的状况下,日本的年金制度还在正常发挥作用吗?

  税法规定的国民年金被保险人的总收入平均大约为120万日元。这是税法规定的扣除了经费的数字,认为120万日元多还是少意见有分歧,但是现实情况是在医疗保险之外每月要负担14000日元,有很多保险人负担不起这笔费用。

  在体制上,发放基础年金所需的16兆日元费用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共济年金三类被保险人负担。具体计算方法是总额除以被保险人数,然后从所得结果中扣除国库负担部分,再计算人均负担额;但是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数所使用的按人均摊数为“实际支付保险费的人数”,没有计算未支付保险费的40%人员。填补这一亏空的是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与国民年金的被保险人数为“实际应支付保险费的人数”的情况相比,工薪阶层的人均负担额增加了20%左右。

  在领取生活保障费者中,有将近一半的人同时领取年金。也就是说有超过50%的人为无年金者,领取年金至少需要缴纳25年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厅的推测,没有达到这一期限的、无年金者截止到2007年4月1日为118万人,而且这一数字今后还将增加。既然年金是面向全体国民的,为什么无年金者如此之多呢?而且即使全额支付了国民年金的保险费,如果是单身一人,发放的年金也达不到生活保障的基准额度。如此一来,可能助长与其继续支付保险费还不如领取生活保障费的动机。

老年人遭受不平等与贫困

  日本市场收入的不平等,无论从劳动者还是从老年人来看,与OECD平均水平相比都不严重。然而,从可支配收入的不平等、相对贫困来看,日本的劳动者、老年人之间的不平等颇为严重。再分配原则从不是高收入者向低收入者实施再分配,不是使低收入者富足,而是使中等收入者更加富足。

  老龄者家庭的收入分布很不均衡。此外,老龄者家庭的平均每户收入为300万日元,低于所有家庭平均收入的560万日元。但是,老年人人均收入为189万日元,与所有家庭人均收入大约205万日元相比,并不逊色。

  在收入再分配调查中审视各年龄段的纳税状况,可知老年人的纳税额较低,而且保险费负担也较低。即使换算成人均等价收入来看,老年人的负担也比其他年龄阶层低5%左右。通过模型计算可知老年人得到的实惠更多。这是因为从体制上来看,如果老年人即有工资收入又有年金的话,既可以享受工资收入税额扣除又可以享受年金税额扣除。不过,由于有在职老年年金制度,如果工资收入超过一定额度,年金将被减扣。如果将这也视作纳税的话,老年人未必得到实惠。但是,如果辛辛苦苦工作而年金反而被减扣的话,就没有长期工作的积极性。不应该通过年金制度来减扣,而应该通过税制进行调整。

改革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应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呢?以下归纳了改革日本年金制度的基本原则:

  ⑴应对低生育率老龄化和就业流动化
  ⑵鼓励更长期工作与完善配套环境
  ⑶公平、公正的负担(同一代内以及不同代之间)
  ⑷透明易懂的体制
  ⑸更改现行制度应控制在最低限度

考虑年金制度一元化时的基本论点

  探讨年金制度一元化时的论点有三个。首先最重要的是我们必须选择国民年金是否面向全体国民,只要不做出明确选择,问题就得不到解决;第二个重要的论点是能否对全体国民依据其收入高效地征收财源;第三个问题是如何判断生活保障安全网方面的发放必要性。

  从这些论点可以导出以下六个模型。

  ⑴政府补助+收入比例模型:美国式
  这一体制与日本的基础年金相比远为透明易懂。在美国,无论工薪阶层还是个体营业者都依据同一制度负担收入比例额。对所有国民实行同一制度,按照相同的基准支付保险费,无支付能力的人依靠生活保障加以解决。这是本义上的社会保险,但不是全体国民的年金制度。如果反对税方式提倡保险方式的话,就必须承认放弃全体国民年金的做法。

  ⑵最低保障年金+收入比例模型:瑞典式
  瑞典在年金制度上进行了创新,但是在年金结构方面,同时引进了社会保险制度和全体国民年金制度这两种不同的制度。因此可以说,其难度是其他改革方案的两倍。

  ⑶基础年金(1/2保障)+收入比例模型
  这是在基本维持现行制度的基础上划分为税部分和保险费部分的模型。将税的投入控制在1/2以下。

  ⑷基础年金+收入比例模型:荷兰式
  荷兰经常被归类为社会保险模型,但准确地说该国属于税方式。有收入的人根据收入高低支付保险费,专职主妇等无收入的人无需支付保险费。在该国居住50年的人无论保险费的支付情况如何都能够领取到年金。因此,实质上是全体国民的年金制度,荷兰历时50年时间才过渡到这一方式上来。

  (5)全体国民的年金(附加财力调查)+收入比例模型:澳大利亚式
  澳大利亚是全体国民的模型,不过要对所有国民实施财力调查,由于文化上的巨大差异,我想难以将这一模型引入日本。出于相同的原因,不实施财力调查的新西兰模型也难以在日本推行。

  (6)全体国民年金+补助+收入比例模型:加拿大式
  这是我个人最想推荐的模型。在加拿大,只要居住满40年,无论谁都可以领取6万日元左右的年金。除了这笔年金之外,如果没有别的足够收入,还可以在调查收入的基础上领取政府补助,也就是领取额外的生活保障金。在第二级别有厚生年金,不过第一级和第二级加起来也只能达到劳动年龄阶层收入的40%左右,于是准备了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这一第三级别。在此我想强调的是,这一混合模型包括公(第一~二级别部分)和私(第三级别部分)两个部分,构成了很好的职责分担。低收入者可以获得公共保障,而中高收入者则被要求努力自助。我认为这是一种非常合理的制度。此外,尽管基础年金的内涵有不同之处,但日本与加拿大的年金结构却是相同的。

结论与今后的课题

  由于存在割裂现象,日本的老龄者收入保障体系效率低下。为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是相关制度的一元化。加拿大有一种年金减扣制度,一旦年收入超过600万日元,通过年收入申报减扣基础年金部分。如果年收入超过1000万日元,6万日元的基础年金将被全额扣除。但这不是在年金制度中被减扣掉的,而是一种依据年收入申报,也就是通过税来减扣的体制。而且被减扣的对象非常有限,只占老年人的5%左右。通过在职老龄年金制度一类的年金制度,减扣年金会出现消极影响;或者出现缴纳了保险费为什么又被减扣的疑问。这只是一个例子,总之必须将年金、生活保障、税等相关制度一元化,构建统一的体制。

  尽管保障晚年收入的方法多种多样,但考虑到人口老龄化和就业流动化,需要将保险原理和再分配原理分开。我们认为。为了纠正不同世代之间的不公平现象,应该尽可能地将领取与负担联系起来,不断提高缴纳意识,并由国家负责最低限度的保障

日本语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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