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TI政策研讨会

公司治理的国际动向~集中还是多元化~

活跃在保护投资者活动中的NPO:破解东亚企业法执行之谜

Curtis Milhaupt(客座研究员)

  2003年1月10日,日本经济产业研究所在位于东京的联合国大学举办了题为《有关公司治理的国际动向——集中还是多元》的研讨会。在召开研讨会之前,编辑部采访了客座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Curtis Milhaupt,请他就研讨会上的讲演内容做了介绍。下面是访谈内容。

问:RIETI编辑部
答:RIETI客座研究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 Curtis Milhaupt

问: 请你介绍一下东亚从事投资者保护活动的NPO的情况。

答: 在东亚最大的市场经济国家(地区)日本、韩国、台湾可以看到,在执行企业法过程中有这样一种独特的倾向,即,非营利组织(NPO)作为“股东活动家”起了很大的作用。除政府之外,这些NPO是最重要的股东活动家。从定义上来看,NPO不对组织成员分配利益,没有金钱上的激励作用。一般说来,东亚非营利组织活动的历史比较短,令人难以理解。
  有关NPO及其存在的理论较多。其中,一般比较有说服力的理论为众所周知的“政府·市场失败的理论”。根据这个理论,在政府·市场不能供给公共财富时,则出现了NPO。执行企业法(保护投资者),从抑制和法律预测性的形式,使更多的人享受利益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说是公共财富。但是,所有费用都是由实际执行企业法的个人负担的。
  有关NPO的第二个理论是重视供给方的理论。即,有了创立、运营NPO的“社会创业者”这样的人才供给,才有NPO的这样一种理论。比如,在新兴的民主国家(地区)的韩国、台湾,出现了这样的社会创业者。尤其是在有着反政府传统的韩国则更为明显。
  我在这次研讨会的发言稿文,用刚才介绍的理论说明了为什么在日本、韩国、台湾,NPO能够在执行企业法中起到作用的这个问题。在分析了日本、韩国、台湾执行企业法的环境之后,说明了为什么政府市场不能充分地供给执行企业法这一公共财富的理由。我们可以看到的是为了补充重要公共财富的供给不足,才出现了NPO这一典型状况。对日本、韩国、台湾的NPO组织结构的不同、成功和失败的例子、及其局限性做了分析。在分析了日本、韩国、台湾个别NPO的现状以后,认为这是与其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实际状况、法律、社会背景、历史环境等密切相关的。同时,作为论文的总结,我还谈及了这种东亚特有的现象所带来的影响。
  研讨会的副标题是“集中还是多元”,这也是比较独特的表达方式。也就是说,日本、韩国、台湾各自自发形成的NPO在向发挥股东活动家作用这一独特的企业法执行机制集中。同时,出现了反映各自不同环境背景NPO,体现了这种NPO的多样性。当前,世界上正在议论的是法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从保护投资者的观点来说,人们广泛认同的是,执行法律的质量至少是与法律书的内容同等重要。因此,既不是由政府,也不是由市场,而是由叫做NPO的这样一种新的组织去解决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是非常有趣的现象。
  最后,这种东亚的作法,也可以运用到其他国家中去。比如,中国就可以灵活运用台湾的作法,实际上,中国已经开始了研究。还有,在法律执行方面面临着许多问题的经济制度转换过程中的国家亦可以采用这些方法。

日本、韩国、台湾在执行法律方面是否受到美国的影响?

很有趣的是,事实不是这样。在美国,是通过起诉给予律师以金钱的刺激,来解决法律实施问题的。这是确保法律实施这一公共财富供给的美国式作法。而在东亚,这一公共财富是以其他方式供给的。在韩国和台湾,不仅在法人组织、而且在司法的基本结构、民事诉讼制度方面受日本的影响很大。虽然也有一些美国色彩比较浓的法律,但还是受源于德国等国家民法的日本法律的影响较大。实际上,在韩国和台湾导入了日本已经采用的德国式制度。所以,这种日本、韩国、台湾在法律制度方面的共同之处,也是十分有趣的现象之一。

问: 日本、韩国、台湾在公司治理方面NPO的手法是否有些类似?比如,发现了有不适当的企业活动时,采取些什么样的手段?

有些相似,但不一样。比如,韩国NPO的PSPD(People's Solidarity for Participatory Democracy),作为分散资产的风险而持有企业股票,本身就是股东。PSPD的领导人是想通过有意地将有名的大财阀作为诉讼对象,在这些企业中创出公司治理的先例,而使其他企业跟随。他们向经营层发起股东代表诉讼,至今已有两起胜诉。这两起胜诉案件,一起是追究三星电子经营层经营责任的诉讼;另一起是追究韩国第一银行经营层经营责任的诉讼。媒体对这两个诉讼的裁判情况做了大量报道,将经营者要向股东负法律责任这一强烈的信息传播开来。此外,PSPD还强烈要求将立法改革的必要性作为政府的重要政策课题。PSPD是一个不惧怕政治干与、有野心、具有多种内容的巨大组织。成立这种营利·非营利两种同样组织,是与韩国的制度环境密切相关的。
  与韩国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被称作“股东活动家”的日本的NPO。日本的NPO规模很小,在日本国内鲜为人知。至今为止,“股东活动家”也提起过对企业的诉讼,但一般不是在法廷上抗争,而多为谈判形式。日本的“股东活动家”认为,改变一个个别企业的行动才是自己应该起的作用,所以采取了这种方式。而不是象韩国的PSPD那样,以解决一个国家的重要政策课题作为目标。因此,日本的“股东活动家”认为谈判就足够了。也就是说,他们将谈判条件提示给企业,企业保证“今后再不做坏事了”,则意味着胜利了。在小规模、植根于地区的这种活动的意义上来说,这也是日本NPO活动形式。与韩国相比,是一种和风细雨的斗争方式。这与日本社会性企业家的供给少,政府是站在限制NPO的立场上有关。附带说一句,“股东活动家”在法律概念上,不是NPO。日本的法律比较严格,设立NPO比较麻烦。因此,只有象将诉讼赚得的律师费捐给组织的非公开NPO活动。
  在台湾,设立了SFI(Securities and Futures Institute)这种形式的NPO。SFI是在台湾证券管制机构的鼓励和援助下,于80年代成立的,与台湾证券交易委员会有着紧密的合作关系。事实上,政府将供给投资者保护这一公共财富的任务赋与给了SFI。SFI的主要作用是将个人投资者组织起来,进行集体诉讼。众所周知,小规模投资者如果个人起诉,在费用、时间、信息上存在很大困难,因此,NPO将股东组织起来,为他们付诉讼费。
  如上所述,日本、韩国、台湾的各个NPO在结构和战略上完全不同。

(本稿由RIETI中文网页编辑部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