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著者对本书的介绍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程序中的执行制度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程序中的执行制度

世贸组织解决争端程序中的执行制度

  • 川濑刚志、荒木一郎 编著

来自编者的介绍(节选自本书“前言”)

彻底分析世贸组织解决争端制度中确保执行系统的问题

  世贸组织成立后已经迎来第10个年头。其解决争端的程序得到了较高的评价,运用得比人们当初所期待的更为有效而且高效率。能带来如此充分功能的原因,可以说是由于它比起关贸总协定时期,执行手续的司法化有了飞跃性进展。其主要因素如下:将设置专家组、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报告书的采纳及批准报复措施这些重要手续上的决定,通过否定意见一致方式进行的结果(有关其意义,请参照本书第一章),事实上设定了强制的管辖权,上诉委员会事实上成了常设的司法机构。与关贸总协定时代的案例相比,专家组、上诉委员会报告的法律分析精确度提高了,能够展开注重与一般国际法原则统一性的严密的法律论述。结果,在多数争端案中,专家组、上诉机构的裁决(形式上采用DSB报告和裁决的方式)大致上被遵守,使争端的解决得到有关当事国的满意。

  另一方面,在不存在超国家权力的国际社会中,国际法上的义务很难违背当事国的意志强制执行(与其说很难,不如说不可能),这种情况也同样适用于世界贸易组织。尤其是引进否定意见一致方式的结果,如关贸总协定时代那样对专家组报告内容不服的当事国可以阻止报告采纳的情况已经不复存在,BSD裁决的执行和实施发生困难的案件受到了关注。这是程序的司法化所带来的副产物,但却成为关系到世界贸易组织体制的实际效力的大问题。

  通过若干事例来看,首先欧盟的香蕉进口制度事件、欧盟限制荷尔蒙牛肉进口事件、以及美国的FSC税制事件等一连串大西洋两岸间的案件,都是关贸总协定时代悬而未决的案件,都是被诉国拒绝执行最终导致停止减让(发动贸易制裁)的案例,引起了美欧两级之间发生深刻的贸易争端的担心。还有巴西和加拿大间的民用飞机补助金的争端,当事国相互数次在确认实施的专家组会上争吵,呈现无法解决的状态。而且,日本不仅在日本产热轧钢板AD事件和伯德修正案(Byrd Amendment)事件等日美争端案件中,对如何确保美方执行裁决颇费周章,同时本身也在有关苹果检疫案件中受到BSD裁决,处于被美国要求执行裁决的立场。

  这种拒绝执行为什么会发生,反之,也有不少案件的裁决被圆满执行的理由何在?本书的课题意识就源于这种质朴的疑问,想要揭示其中的作用机制。

  执行的困难和迟滞,人们很容易从上述的BSD裁决采纳手续的自动性方面寻找原因,根据编者的实际经验和项目初期的预备调查的结果,我们对此最初就抱有不同的印象。简言之,我们认为决定执行难易度的,当然与现行BSU的执行制度的设计有关,并且与构成争端背景的事实(有争议措施的内容、利害关系者、社会经济背景)、从协议阶段到DSB裁决的所有过程中的个别因素都有关系。而且,执行不仅依赖于以世贸组织为舞台的国际间的过程,还特别依赖于被诉国内的政治程序。

  举几个简单的例子。例如同是违反贸易技术壁垒协定,成为问题的措施是极为技术性的产品规格的规定,还是被诉国民的饮食文化和立足于生命与健康保护的限制,对于要求改正或撤除违反措施的裁决,被诉方政治上的反弹程度也不同。而且,同样是败诉,对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提示的缺乏说服力、离奇的协定解释和裁决理由,和经过充分构思、精密议论而导出的违反协定的裁决,被诉国将执行DSB裁决作为义务而接受的程度会不同。在没有退回一审制度的现行规定中,由于专家组对一部分判断予以保留,被诉国不清楚应执行哪些措施的情况也可能发生。当然,现行DSU的执行制度本身的执行力(尤其是为实施所需的“适当期限”和停止减让的规模)左右着执行的成败。停止减让即使规模相同,因其内容不同对被诉国的影响也会不同。进而,裁决的执行光靠贸易部门就能实施,还是需要有议会的参与,也是大有关系的。

  本书概括性地阐述这种争端、执行的过程,个别地分析其中所包含的决定执行难易度的各个要素,主要从国际经济法、国际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尝试分析执行和不执行的机制。有关这一研究成果的政策性意义,我们想至少举出如下3点:

  第1,提示实体法(WTO附属协定书1以及4所刊载的各个协定)的解释论和立法论。特定案件中的裁决执行的难易程度,受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判断(有关协定解释、裁决理由、以及应执行措施的建议)和当事国对裁决的主观认识所左右。例如,某种案件中执行困难一再发生,如果因本书的探讨结果而判明原因在于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判断,就会显示出对该特定条文解释的问题所在。这样,既能提供在将来对变更该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讨论的素材,也能对交涉改正该条文的立法论提供有益的资料。反之,在一部分案件中,如果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正确判断成为裁决圆满执行的因素的话,就能够为在将来处理事件时,作出立足于执行的判断提供参考方针。

  第2,提示程序法的解释论和立法论。对在各个案件中执行与否和执行拖延程度的验证,是评价DSU的实际效果所不可或缺的操作。而且,在这一验证操作的基础上,能够导出DSU执行制度(DSU第21条的确认执行程序、第22条救济手段)的改善方案,对多哈开发行动计划DSU的修改谈判提供有益的建议。

  第3,站在各加盟国实际业务负责人的立场,从改善和提高争端处理业务的观点来看也非常重要。实务方面,如果能从某种程度上预想到被诉国易于确保执行的建议,在争端初起之时,从费用对效果的观点,应首先提供该案件是否该托付给世贸组织的判断材料。其次,在手续中,对下列问题的政府决策起作用:诸如要求协议、要求设置专家组时应该提出什么申诉,在意见书中对个别申诉应该依据什么样的法律主张。进而,在争端的最终阶段,在分析应对何种产品、对哪一部门采用什么程度的报复措施对确保执行有效时,这种考察也是有用的。

  本书的分析和建议对以上提及的3点能作出多大贡献,有待读者各位的判断,作为对迄今为止在日本未被充分关注的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执行问题的整体探讨,本书如果能够成为学界和实务界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我们将深感荣幸。

2005年8月
川濑刚志、荒木一郎

日本语原文

作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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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濑刚志

  经济产业研究所研究主任、教职研究员、京都大学研究生院经济学研究科教授。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研究生院博士课程(Ph.D.)毕业后,曾任京都大学副教授,之后任现职。主要著作有《生命周期的经济学》、《安全保障网的经济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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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木一郎

  横滨国立大学研究生院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教授,1959年生。1983年东京大学法学系毕业、1988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伯克莱分校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1994年埼玉大学研究生院政策科学研究科(现政策研究大学院大学)硕士课程毕业(政策科学硕士)。1983年进入通商产业省(现经济产业省),历任WTO事务局法务部法务官、通商机构部公正贸易推进室主任、经济产业研究所研究调整部部长、横滨国立大学研究生院国际社会科学研究科副教授,2005年任现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