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协定中作为经济性贸易保护的紧急避难——通过阿根廷经济危机看其局限性及启示

作者 川濑刚志(教职研究员)
发表日期/编号 2009年1月 09-J-003
研究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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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2001年经济危机时,阿根廷采取了停止比索与美元挂钩、冻结燃气费率修订等一系列措施,损害了90年代该国推进燃气产业民营化和吸引外资而带来的投资财产。受到损失的投资家援引各自国家与阿根廷之间的投资协定,通过投资仲裁要求赔偿损失。

  在上述一系列案件中,阿根廷援引一般国际法的紧急避难法理及投资协定的安全保障条款,试图使一系列经济危机对策正当化。对此,仲裁法庭的判断分化为驳回这些主张和接受或暗示其可行性。仲裁法庭的法律解释和事实评估在一般国际法与条约的关系、危机程度、阿根廷对危机的影响程度、阿根廷危机处理手段的不可避免性等方面的不一致。

  这些司法判断的混乱起因于援引的例外和豁免规定都是极其一般的规定,而且基本是关于政治和军事上的重大事态的规定,而未必对经济困难做出了设想。正如一系列阿根廷相关案例所显示的那样,这些经济性贸易保护条款的不完善将缩小接受投资国家对投资协定的承诺,反而难免损害投资环境的可预见性。而且不可否认,还会明著损害负责解释和适用例外和豁免规定的仲裁法庭及整个投资仲裁制度的正当性。

  为了解决问题,鉴于投资协定恰恰在经济基础脆弱的发展中国家承担着保护投资的重要作用,所以今后应在投资协定中引进经济性贸易保护条款。引进条款的事例已经出现在MAI草案和部分先进的投资协定中,同时考虑到阿根廷相关事件及通商法中来自进口救济法的启发,需要制订能够对经济危机全面进行处理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