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经济区域(EEA)的法律同质性——多个地区经济联合体的融合与地区内实现共同秩序的事例之一

作者 小场濑 琢磨(RIETI研究助手)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12月 07-J-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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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EC及EC成员国与EFTA成员国之间缔结了《欧洲经济区域协定》(EEA协定),形成了称为欧洲经济区域的地区联合体。EEA协定的缔结提出了在两个地区联合体继续存在而又形成单一经济联合体时应当解决的问题。即为了避免两个地区联合体在法律规定之间的偏离和抵触,保证相互间权利和利益的均衡性,应当如何融合两个地区联合体的法律制度的问题。本文以“EEA的法律同质性”原则为线索,对EEA制度进行分析,并探讨这一问题。

  EEA协定包含的很多规定在实体内容方面向EC条约看齐,还设置了旨在将EC的二次立法移植到EEA法的整编制度。进一步又在EFTA内部设置了监督机构,监督EFTA固有的司法机构EFTA法院及在EFTA内部使用EEA法律等行为。尽管这些制度和实际规定显示出与相应的EC制度和EC法律实际规定的类似性,但也留有EFTA一方不同运用的可能性。对填补这一不足发挥作用的是同质性原则。同质性原则提出的规范化要求,第一是对与EC法规本质上内容相同的EEA法规给予同样的解释,第二是适用EEA协定的结果具有同质性。这一点从将EC立法作为EEA通用法律纳入EFTA各国法律的制度以及与欧洲司法法院相类似的EFTA法院的争议解决程序结构可以看出来。此外,EFTA法院也在不断累积旨在实现同质性适用效果的判例。

  EEA对多个地区联合体融合问题的解决一直受到EC法律的强大牵制,而且其前提是在法院主导下的联合的管制方法。虽然对此应当有所保留,但作为解决地区联合体融合时不可回避问题的手段,同质性原则仍值得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