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纠纷解决手续中非效率违约的可能性—―从法学与经济学角度的分析

作者 清水刚(东京大学)
发表日期/编号 2007年1月 07-J-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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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尝试从激励机制设计的角度重新审视WTO 纠纷解决手续。WTO 纠纷解决手续在解决纠纷的同时,还具有确保履行WTO各协议的义务这一目的,从这一点而言我们认为也有必要WTO纠纷解决手续对违反WTO各协议的行为的抑制机制。关于这一点,Schwarz与Sykes将其分为增加相关全体加盟国家的利益总和的违约,即效率违约(efficient breach) 以及减少利益总和的违约(非效率违约 inefficient breach),虽然他们认为WTO 纠纷解决手续具有促进效率违约、抑制非效率违约的功能,但并未就此对WTO纠纷解决手续的内容进行深入分析。

  因此,我们引进了简单的博弈理论模型,对目前的WTO 纠纷解决手续结构进行了分析,发现在目前的结构下,不仅效率违约,即使是非效率违约也无法抑制,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其并未发挥出Schwarz与Sykes所主张的功能。即,在目前WTO 纠纷解决手续的结构下,存在着激励以下行为的机制:故意采取非效率违约的行为,一旦败诉即撤回或修改被视为违约的措施,并且这种激励机制并未因国际社会的谴责或报复性措施而降低。另外,在WTO纠纷解决手续中不承认对过去损害的追溯赔偿,这更加刺激了WTO各协议的违约、特别是非效率违约行为的产生。从上述几点而言,目前的纠纷解决手续对违约的抑制功能还有缺陷。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需要采用其他方法,而不是现在成为经常性话题的对劝告后仍不履行时的报复措施的强化。方法有劝告履行时对过去损害的金钱赔偿、临时处分措施或有限度的报复措施等,但这些方法都存在着问题,需要今后继续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