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TI国际研讨会

亚洲经济一体化的现状及其展望

制度的协调性和多样性:公司治理

  在4月23日上午进行的题为“制度的协调性和多样性:公司治理”的分组会上,与会者们谈到了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也谈到了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他们强调指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对于增强亚洲的整体竟争力,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他们也承认,在这一方面,亚洲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高丽大学亚洲公司治理研究所所长张夏成指出,为了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并最终增加社会福利,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是绝对必要的。“如果一个国家需要为发展提供资金,无疑必须走向市场。如果的确如此的话,我们就必须改善公司的治理状况,以便增加价值,减少成本”。他认为,增加透明度,增强责任制,保护股东,还要保护包括工人在内的利益相关者,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工商界的透明度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透明度和公正,防止腐败的发生,增加社会福利。他介绍了韩国在金融危机后采取的措施,在盎格鲁——美利坚模式的基础上,韩国建立了公司治理制度。他认为,不仅是韩国,日本和其它一些亚洲国家也必须努力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曾在德国呆过五年的经济产业研究所RIETI研究员格雷戈里·杰克逊指出,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促使公司治理规则发生了变化,当然,这种变化不一定能使既有规则变得更为和谐。欧盟各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在整体上都不同于盎格鲁-萨克逊模式。欧盟国家进行了尝试,但却没有能够调和现有的规则,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公司治理准则。实际上,随着本国公司受到来自资本市场越来越大的压力,各欧盟国家都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进行了重大改进,使之更接近于美国型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模式。杰克逊指出,亚洲未必一定要遵奉美国模式,这一模式似乎最适合于信息革命时代,但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失去其优势。“各国应该继续建立比较制度优势,而不必去追逐动态目标,去效仿美国10年前的成功”。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毅夫教授提出,在着手解决公司治理结构问题前,中国和其它亚洲国家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就中国而言,核心问题是国有企业问题,它们没有“生命力”,靠政府的补贴和保护来生存,但是,它们对中国确又很重要,因为它们养活了大约60%的城市人口。 “当一个企业具有生命力时,其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才是有意义的。如果一个企业甚至无法生存下去,那么,任何的公司治理结构变化都无济于事。许多时候,在过渡经济中,企业都是没有生命力的”。

  麻省理工学院爱德华.斯坦菲尔德指出,尽管中国出现了可观的积极变化,它仍然面临着许多问题,中国的企业似乎正背离人们所公认的优秀经营标准,朝着相反的方向发展。“如果优秀的标准是高度的专业化、高水平的专利产品以及高度发达的与供应链相连接的能力,我们在中国所看到的却是,企业往往规模都很小;企业往往存在高度的纵向的垂直联系,而横向的水平联系则极为分散;企业上游的供应商高度地本地化,下游的顾客也是高度地本地化,它们通常都局限于中国的大都市或者本省内”。他讲到,“中国的企业为国际供应链生产了许多产品,但是,它们在履行复杂的生产标准上,却经历了许多困难,结果只能生产低附加值产品”。在他看来,问题出在地方保护主义,它使得地方政府可以随意干预,“在规则制定上,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这促使经理们采用“极为复杂的公司结构”,以便保证,在规则出现巨大变化时,也有现金流入。

  张夏成指出,南韩的改革尽管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是,在公司治理结构上,还没有达到全球的最低标准。他谈到,“不良的公司治理结构作为我们制度的一部分,已经长达30余年了,你不可能一夜间改变所有的东西”。但是,“另一方面,你也不能等上一千年,让它慢慢地变化”。

  在谈到韩国的改革时,经济产业研究所高级研究员鹤光太郎指出,日本的公司治理体系非常完整,但又具有附带性和偶然性,所以,在向新体制转变时,将会遇到更大的困难。他谈到,这似乎很具有讽刺意味,如果公司治理结构不完整,反而容易打破,现在南韩似乎正在飞快地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而日本则相反,因为其公司体系非常完整,由内部的升迁机制形成的内部控制与大银行体系的外部压力结合在一起,很难被打破。

  RIETI教职研究员、青山学院大学副教授深川由起子也承认这一点。她指出,全球化进程可能为亚洲的发展中国家带来了独一无二的机遇,使它们能够“接触到典范性公司治理结构的某种结合”。她认为,“在公司治理结构的改革方面,它们可能会跳过日本或德国所经历的那种困难。在某种意义上,新兴国家的从无到有,要比改革现有的体系容易一些”。但是,她也指出,给予新兴国家进行试验的时间并不多。“你可能试图向某一个方向前进,但外国投资者可能与你的看法不一致。如果一切都顺利的话,你的目标与投资者的一致,一切都没问题。但是,如果出现了与投资者愿望相反的事,他们的钱就会跑到别的地方去”。

  在东亚是否应该建立一致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如何去建立等问题上,与会者发生了分歧。

  经济产业研究所所长、斯坦福大学教授青木昌彦呼吁,公司间应该展开竞争,通过各种反复试验,建立起一种高效率的模式。“我极为赞同采用多样化的公司治理结构。我们应该进行大量的试验,东亚最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可能产生于竞争,而不是某种指定的共同准则”。

  林毅夫也指出,每一种公司治理方式都有利有弊,我们应该允许市场竞争,让公司来决定哪种方式更适合于它们。

  但是,韩国国际经济政策研究所高级研究员王充锺则认为,在鼓励多样性方面,应该谨慎。他认为,东亚无法与欧洲相比,那里的大多数国家已经达到了公司治理的全球最低标准。“而在东亚,我认为,我们离全球最低标准还相差甚远。我们需要某种统一的标准,至少是最低标准”。

  查小越也建议,东亚至少应为公司治理建立一个最低标准。“不论是在本地区还是在全球范围内,机构投资者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你怎样衡量公司的财政报表,看你怎样评估公司的治理。然而,(在亚洲)要做到这一点,很不容易。所以你就会找容易的地方去,你会到美国,到欧洲投资,那里的透明度明显高的多”。

  张夏成指出,最基本的是要确保透明度和责任性这两个准则,换句话也就是说,“不要撒谎”、“要为你的行动负责”。他认为,“不论你采取什么样的体制,无论你具有怎样的多样性,公司治理的最基本的准则其实是非常简单的。我认为,我们不必花太多精力研究,哪一种体制更适合哪一个国家,因为,在我看来,包括日本在内,多数亚洲国家都没有基本的符合最低标准的制度,来确保上述两个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