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IETI电子信息 No.46(2007年3月)

M&A法制的最新动向

  最近,关于M&A的话题在媒体上不断展开激烈的讨论。由于出现了敌意的股权公开收购(TOB),企业的防御措施开始得到广泛讨论。2月22日,RIETI邀请中央大学的野村修也教授就M&A法制的最新动向进行了讲演。野村修也教授对新公司法及金融商品交易法等新的法律框架所带来的变化与收购防御策略的现状等进行了分析,指出限制TOB的政策错综复杂,建议首先对该问题进行整理。

根据新公司法,多种形式的M&A成为可能

  新公司法于2006年5月开始实施,M&A过程中对股东补偿灵活化的部分从今年5月开始实施。野村先生解释说,这是因为针对股东补偿灵活化所带来的收购增加,经济界人士要求为股东大会进行收购防御对策的决议留出时间。

  在M&A的手段中,大体上可以分为合并、股份交换和股份转让、公司分割等三种,这种情况在新公司法下也没有变化。变化之一是废除了原来公司分割的模式中 "人为分割(注1)"制度,但由于新公司法承认实物分配,通过分配股份也可以实施人为分割。此外,在新公司法里,迄今为止分散的M&A手续的规定都被集中在第五篇中。

  因此,虽然制度没有大幅度变化,但重要的一点是通过对股东补偿灵活化,原来M&A被限定在股份上,新法的补偿方式中现金及总公司的股份等也获得承认,这样就可以满足合并当事人的各种需求。也就是说,这种做法是要通过补偿方式灵活化促进双方同意合并等事项,使迄今为止无法实现的多种M&A变得更容易实现。

也要处理好对股东补偿方式灵活化带来的问题

  最近沸沸扬扬的"三角合并"也是通过补偿方式灵活化而得到认可的,如果是在从前,在合并中消失的A公司的股东为了取得存续下来的B公司的股份时,作为收购代价接受B公司的总公司C公司的股份。B公司原来不能将所持总公司的股份用于合并收购,现在作为取得自己股份限制的例外而变得可能了。在该C公司是外国企业的时候,由于通过日本法人的子公司B公司可以将日本的法人纳入旗下,考虑到这些影响在具体实施中设定了一年的缓期。

  而且,关于股东补偿方式灵活化带来的少数股东被排挤的问题(举例来说,在合并的股东补偿是现金的情况下因得到现金而被排挤的少数股东就无法享受到合并后的合作所带来的未来股价上涨等好处),通过将股份收购请求权的条文修正为"公正的价格",在新公司法中对小股东的利益进行了一定的考虑。

在金融商品交易法中完善TOB手续

  2006年6月修订证券交易法,旨在完善以投资性强的金融商品为对象的横向贯通性制度的《金融商品交易法》得以实施。其中,关于TOB公开制度,与其说进行了彻底修订,不如说是为应对一系列M&A相关事件进行了完善。具体来说包括应对利用交易时间外收购股票等的"奇袭攻击","不给股东以深思熟虑的机会的收购",使用发行新股预约权及公开收购中的股份分割等"过剩的防卫对策"、在其他公司在公开收购时却不通过公开收购而是在市场上增购股票等"不公平的股份争夺战"等情况。

  在这次的修订中,为了防止市场外交易与市场交易的组合所带来的回避TOB,采取了将三个月之内的交易看作是"一系列的交易"而强制TOB等"抑制奇袭攻击的措施"。另外,该法还对成为收购对象的公司课以提出"表明意见报告书"的义务,当对收购者的提问被记载在上面时,则收购者有义务提出"回答提问报告书",设定了诸如此类的"使股东能够深思熟虑的措施"。而且如果成为收购对象的公司进行了股份分割,只要事先在收购条件中附加上降低收购价格的宗旨,那么公开收购者就可以降低收购价格。这些"通过分割股份的防御与公开收购的条件变更"写进了新法,使更为公正的TOB手续的规则得到完善。

限制TOB的政策错综复杂——有必要对现状进行整理

  2005年5月,经济产业省与法务省制定了关于收购防御对策的理想方式的"指针(注2)"。以新公司法及该指针为基础,经过反复研究,现在"信托型权利计划(注3)"和"事先警告型防卫对策(注4)"这两个收购防御对策框架存留下来。由于在前者的情况下会发生支付给信托银行的高额手续费,所以在去年6月的股东大会上,很多企业引进了后者的防御对策。但是,今后法院会对发动事先警告型防御对策所导致的新股预约权的发行做出怎样的裁定还尚不明朗,而且,当收购者依照金融证券交易法的手续慎重地进行收购时,还会产生有必要事先警告什么的问题。

  在美国,TOB限制本身是中立的,所以收购手段变得多样化、自由化,在每个州的公司法层面上规定收购防御对策。法务省以所谓这种美国模式来修订公司法,制定了"指针"。另一方面,金融厅从应如何限制TOB的观点出发,按照只决定TOB规则,不能进行收购防御限制的最严格的英国模式,制定了金融证券交易法的TOB规则。野村先生指出:"在以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模式为基础的限制中,实际业务处于无所适从的状态。在实际操作者之间,出于对收购防御对策的有效性的怀疑,纷纷提出限制外资论,即以征税方面及股东大会上要求特殊决议等新手段来限制三角合并,或国防方面的企业等关系到国家利益的企业的M&A是否能够由国会审议等。因此,首先应该对现状进行整理。"

  在回答提问时,围绕最近的管理层收购(MBO=Management Buy-Out)的动向,他回答到:"现在的M&A限制是无法回避MBO问题的。由于经营者参与收购会导致利益相对立,如果不进行公平的信息公开,会发生损害小股东的情况。实际上已经因此引起了诉讼。虽然也有希望限制MBO的意见,但MBO对于开设分公司、中小企业的业务继承、重开业务等方面是有效的手段,在防御收购之中如何看待MBO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

脚注

(注1) 当A公司将业务分割开来,由新设立的B公司或由既有的B公司来吸收这部分业务时,让A公司发行B公司的股票,从而使A公司的股东取得B公司股票的方法。
(注2) 《关于为确保或提高企业价值和股东共同利益而实施收购防卫对策的指针》经济产业省、法务省
(注3) 由信托银行保管平时发行的新股预约权,如果情况满足发动条件,则在此时向股东分配新股预约权的做法。但是,该新股预约权附有不让敌意性收购者(比如持股比例超过20%的股东)行使的歧视性行使条件。
(注4) 虽然不发行新股预约权,但事先由股东大会等决定对抗措施,如果发生某种情况就发行新股。

2007年3月29日登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