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规制程序:与美国的比较

Andrei GREENAWALT
访问学者

  各国都有对金融市场结构、汽车安全性、批准新药品程序、空气质量和水质等的规制,基于各种理由,各国的规制标准当然也大不相同。但是全球化市场扩展、关税税率下降、贸易壁垒放宽,对规制的各种触动有可能不必要地损害经济增长和贸易,这一认识在政府和利益相关者之间正在扩展。实际上,在跨太平洋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的谈判中,各领域的规制壁垒是重要项目之一。

  各国政府、专家学者、国际机构越来越关注规制"程序"和"有益的规制习惯"的重要性,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认为这些"可以对贸易、投资、创造就业、可持续经济增长做出贡献"(注1)。因此,TPP在《规制的内外协调》一章中规定,成员国应切实推进公共协商、提高透明度、加强政府内部协作、分析规制影响、修改现行规制等。在主要贸易协定中设置这种章节还是首次,问题的焦点不在于追求特定政策的成果,而是成员国制定规制的"程序"。如果这种习惯在各国得到扩展,今后在规制方面追求国际协作的努力将更有可能结出硕果。

  如果TPP签署成功,过去20年来日本中央政府各机关不断改善的新规制的制定程序今后也将继续向改善的方向改革。安倍首相把修改现行规制作为"第三支箭"(结构改革)的重要项目,可以说,现在正是思考日本规制程序的极好机会。本文想一边比较参照美国的制度,一边聚焦于公众意见、规制影响分析、修改现行规制、政府内部协调,并简要阐述日本的现状(注2)。

公众意见

  长期以来,日本的规制程序缺乏透明度,市民参与也很少。在这20年期间,实施了减少习惯性行政指导、听取市民对规制方案的意见等改革,纠正了部分隐患事项。另一方面,在美国,公众意见多年来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通过从广阔的视野提供重要的新信息或想法,改善规制,提高了政府的透明度和解释责任。

  日本迄今也有适用公众意见的事例,2006年制定的法律要求中央政府机关作为义务定期听取有关规制方案的公众意见。虽然可以说规制程序由此发生了巨大变化,但提出意见的期限经常很短,尽管法律规定了30天期限,但对于复杂的规制很难提出有意义的意见,而且有时期限更短(注3)。并且一般认为,中央政府机关并不认真对待公众意见,在改善规制特定条款时不想利用这些建议和信息源。从提出意见期限刚过几天就颁布了新规制的事例来看,可以说公众意见基本上被漠视(注4)。

规制影响分析

  规制的影响因国家不同而多少有些差异,典型的规制影响分析中包括关于规制必要性的声明、费效评估(尽可能定量化)、与替代方法的比较等。中央政府机关的现行方针中指出,事前评估可以提高规制质量,加深国民对规制目的的理解,加强政府的解释责任,因此非常重要(注5)。

  2007年以后,对法律或政令的规制影响进行分析成为义务,但不包括中央政府机关等低层面的法令(注6)。因为实施起来有困难,各机关之间没有连贯性。规制影响分析与其说是分析正在制定中的法令,似乎更是把已经下达的法令正统化的手段。虽然也有出色的分析,但是绝大多数都缺乏严谨的经济分析,没有认真地评估替代方案。虽说规制影响分析成为义务,但并不能因此期待立即出现出色的分析,将来质量和连贯性是否得到改善还不清楚。

  中央政府各机关没有显示出为规制影响分析花费时间和人员的意愿。第1,他们怀疑分析能带来什么效果,还有人认为在已经很忙的情况下只会增加不必要的负担(对于公众意见或许也持同样看法)。长期以来没有分析也照样制定了规制,所以现在也不需要,这些或许就是他们的真实想法。

  第2,即使在2007年规制影响分析成为义务之后,也不存在哪个组织能够强迫中央政府各机关实施高水平的规制影响分析。虽然中央政府机关被要求向总务省提交分析结果,并听取意见,但这不是事前,而是在公布规制的同时进行。同处于政府组织中的总务省对其他政府机关指手画脚的权限非常有限。

  第3,实施高水平分析需要专业知识和接受过充分训练,这样的政府职员人数有限,每2年调动1次工作的公务员制度也阻碍了专业知识的提高。

修改现行规制

  日本在1990年代以后,为修改规制做了各种各样的努力,推进改革派对内阁府规制改革推进室调整的现行政策持既慎重又乐观的看法,认为取得了比以前大的成果,因为安倍首相把修改规制置于优先事项之一的地位,作为"第三支箭"(经济改革)的主要项目。

  这个政策最后能否取得成功还需要时间检验,迄今已经出现了许多制定有具体实施计划的改革方案,许多建议通过网页的公开热线等从民间传递给政府。例如引起争议的农业改革和医疗改革等领域很容易吸引关注,围绕为雇用高技能外国劳动者而扩大向中小企业融资等问题也正在展开讨论(注7)。

  修改现行规制对于美国奥巴马总统来说也是优先课题,通过发布总统令,以减轻负担和费用为目的,政府全体行动着手修改的结果,在短期内就成功地节俭了几十亿美元。如何让这种操作制度化,把它纳入日常的规制程序中,对于日美两国来说都是重大课题(注8)。

政府内部协作

  如上所述,日本内阁府主导修改现行规制,与内阁府不参与制定的新规制的程序大不相同。总务省负责制定方针,并监督遵守公众意见和规制影响分析的条件,但要求改变或改善规制的权限是有限的。另一方面,美国行政管理预算局附属机构的信息与规制事务办公室(OIRA)拥有很大的权限(注9),OIRA的职责之一是负责精密调查管辖某项规制的中央政府机关制定的重要规制方案,核对其与总统设定的优先项目是否一致,判断能否得到与支出费用相应的效益(注10)。

  而且,OIRA与其他政府机关和白宫办公室共享规制方案,征求意见,制定并监督政府的规制方针。日本不仅总务省,其他政府机关也都没有OIRA这样的职能,法律领域相互重叠,内阁需要批准规制时,各政府机关之间当然要协调和讨论。

结论

  无论哪个国家都有改善规制程序的方法(注11),日本也有机会更有效地利用公众意见和规制影响分析。在非常优秀的官僚机构的主导下,重要的必须事项都写进了法律。安倍政权提出了改善现行规制,TPP"国内外规制的协调"章节即将制定完毕,从各种意义上都可以说,改善规制的环境已经成熟。

  作为一种改善方法,可以考虑反映现行规制改革,组建新内阁府,或者扩充现任内阁府的权能,或加强总务省在规制领域的权限。不过,与美国行政机关相比拥有强大权力和更高独立性的日本政府机关,肯定会抵制这种解决方法。总之,从长期观点来看,为了提高规制的质量,提高解释责任和透明度,增加将来参与国际协作的机会,这些努力是非常重要的。

脚注
  1. ^ "Good Regulatory Practices in APEC Member Economies Baseline Study"(2011年11月)。
    还可以参阅 "Recommendation of the Council on Regulatory Policy and Governance"(OECD,2012年)。
  2. ^ 制定法律时可以包括规制上的条件,这里关注的是各政府机关补充实施法律细节的程序。在美国,议会通过的法律大多是综合性的(日本法律的这种倾向更强),各政府机关制定无需议会追加批准的规制的裁量权非常大,有可能给社会福利和经济带来重大影响。例如,在奥巴马总统为应对气候变化危险而采取的国内措施中,最有影响力的并非议会通过的法律,而是政府机关的政令。
  3. ^ 美国总统令鼓励60天内提出意见,但也有许多时候短于或长于60天期限。
  4. ^ 在日本的规制程序中审议会也很重要,反映了一定程度的透明度和政府外有识之士的意见(在听取一般公众意见之前)。不过,审议程度的弹性较大,并非真的经过审议会讨论后做出新决定,而是被视为走过场批准已经制定的方针。对于日美两国来说,政府有关人员为了考虑规制的各种选项,与外部第3者举行非正式协议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5. ^ 关于实施规制事前评估的指针(2007年8月24日)
  6. ^ 在美国,联邦议会预算局负责分析法案,政府法令只有可以带来与经费相符的利益时才能实施。规制给经济带来的影响推算年均超过1亿美元时,就有义务对规制影响进行分析。
  7. ^ 进而日本政府于去年指定了6个地区作为国家战略特区,决定对医疗、就业、教育、城市再振兴、农业、活用年久建筑物等实施实验性改革,计划由内阁府的担当部门(地方创生推进办公室)进行协调,开展规制改革,将来有可能扩展到全国规模。
  8. ^ 使中央政府整体改革制度化对日美两国都不是容易事,但可以说,由于种种原因,美国总统比日本首相容易开展工作。不过,日本内阁府的规制改革推进办公室拥有40—50名人员(官民人员比例各占一半)是一项优势。美国的OIRA虽然也拥有相同人数,但忙于分析新规制,而且在规制以外还有多种职责。
  9. ^ 笔者曾于2013—2014年任OIRA副主任。
  10. ^ OIRA只对总统令规定的“重要”规制进行分析。总的来说,OIRA的权限涉及美国国务院、各行政机关(环保局、卫生部、农业部等),作为“独立”机构得到议会批准的证券交易委员会和联邦通讯委员会等不包括在内。
  11. ^ 近几年来,美国先后多次公布了新方针,不断改进惯例和程序。奥巴马总统签署了3份总统令(采取一般性规制程序、分析现行规制、国际规制协作)。此外各政府机关正在开发可以经常用于经济分析、例如开发试算碳素社会成本的方法等测算费效的新方法。

2015年10月1日登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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